會計師法 第 54 條
- 1.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會。
- 2.全國聯合會每二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 3.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且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受一人委託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超過時,有效委託代理出席人數名單,以受委託人簽到或報到之先後順序計算,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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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54條規定了省(市)會計師公會和全國聯合會召開會員大會和代表大會的次數和程序。根據該條第一項,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如果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的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則必須召開臨時大會。根據第二項,全國聯合會每兩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如果有必要,可以召開臨時代表大會。這些大會的召開次數和程序都受到該條的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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