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市)會計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二、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規則。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六、會員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者,停止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七、其他處理事務之必要事項。
省(市)會計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二、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規則。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六、會員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者,停止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七、其他處理事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