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53 條
會計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三條會計師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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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 53 條,會計師公會的主管機關是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不過,會計師公會的目的事業,則應受會計師主管機關的指揮監督。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人民團體法第1條及第54條的規定,人民團體的组織和活動應遵守人民團體法的相關規定。當人民團體被核准設立後,如果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有任何變動,應在30天內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 另外,根據內政部的解釋,備查是指下級機關或公私機構、團體向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進行陳報或通知,讓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瞭解其指揮、監督或主管的事項的一種觀念通知,並不會產生任何公法上的法律效果。 所以根據以上資料,會計師公會的主管機關是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然而,會計師公會的目的事業則需遵守會計師主管機關的指揮監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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