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57 條
- 1.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 一、會計師公會章程。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五、提議、決議事項。
- 2.前項申報,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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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57條,會計師公會應將一些事項申報給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包括會計師公會章程、會員名冊及會員的入會、退會情況、當選理事、監事的人數及姓名、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的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提議和決議事項等。這些申報事項需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進行核備。 參考資料: - 《會計師法》(法務部) - 行政院主計總處,「會計師法法規篇」,2021 年 3 月修訂版 -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會計師公會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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