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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會計師法 第 56 條

省(市)會計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十日前,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會議五日前,函請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或監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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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56條規定,省(市)會計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時,應於會議十日前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同時,應於會議五日前函請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或監選。 依照這項法條,會計師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之前,必須舉行理事會及監事會,以討論相關事宜。同時,公會也需要在會議之前給予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的函件,請求他們派員列席會議,為公會提供指導或監督。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會計師公會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並確保公會的會員參與並瞭解相關事務的進展。 舉例來說,假設某省會計師公會決定召開會員大會來討論重要的事項,比如公會財務狀況或會員資格審查等。根據會計師法第56條的規定,公會必須在會議前十天舉行理事會及監事會,商討相關議題並作準備。同時,公會還需在會議前五天寫信函請求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派遣代表列席會議,以提供指導或監選的意見。這樣的程序確保了重要議題的充分討論和監督,並確保公會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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