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市)會計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十日前,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會議五日前,函請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或監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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