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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2. 省(市)會計師公會整理時,得解散並重行組織之。
  3.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會計師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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