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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58 條

  1. 1.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2. 2.省(市)會計師公會整理時,得解散並重行組織之。
  3. 3.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會計師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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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58條,如果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可以作出以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整理。此外,在進行整理時,省(市)會計師公會可以被解散並重新組織。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也可由會計師主管機關進行。例子方面,根據新竹市政府對商業團體的處分,可以參考商業團體法第67條第1項第5款,主管機關可以對商業團體進行整理處分,包括撤銷決議以及整理業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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