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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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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准其案件: 一、申請或申報事項有違反法令,致影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或追加募集。 二、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撤銷廢止或自行撤回其申請(報)案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接獲本會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已向本會提出申請(報)案件尚未經核准或生效。 四、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書件,有事實證明無達成發行計畫之能力。 五、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計畫未經列成議案,提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 六、所提申請(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 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財務報告不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情節重大。 八、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或執行有重大缺失。 九、最近期每股淨值低於票面金額。但取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未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 十、經本會依本法停止受理其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請(報)案件,期限尚未屆滿。 十一、本次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現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未有適當區隔或其投資標的顯有不當。 十二、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情節重大。 十三、前向本會提出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請(報)書件內容正確完整聲明書之已核准或生效案件,於最近一年內經發現有錯誤、疏漏、虛偽或隱匿情事,且情節重大。 十四、其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4 條」,本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本會可以退回或不核准該案件: 一、申請或申報事項違反法令,影響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募集或追加募集。 範例:申請人未遵守證券投資信託相關法規,未按要求提供必要文件或文件不完整。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過去三個月內曾遭本會退回、不予核准、撤銷、廢止或自行撤回申請(報)案件,但又在此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範例:申請人曾在過去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但案件被本會退回後又重新提出。 三、申請(報)案件尚未經本會核准或生效。 範例:申請人尚未取得本會的正式核准,仍在等待核准的過程中。 四、根據申請(報)文件事實證明,申請人無法達成發行計畫。 範例:申請人提供的文件顯示無法達成預定的發行計畫。 五、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計劃未列入議程,未經董事會討論和通過。 範例:申請人未在董事會上正式討論並獲得通過,就提出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計劃。 六、申請(報)文件不完整或應該記載的內容不足,本會要求補正但未在期限內完成。 範例:申請人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文件,或未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補正。 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所管理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財務報告違反相關法規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且情節重大。 範例:申請人未按法規或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且情節嚴重。 八、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範例:申請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有效管理風險。 九、最近期每股淨值低於票面金額。不過,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取得營業執照時間不滿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則不適用此條款限制。 範例:申請人的每股淨值低於票面金額,但如果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獲得營業執照不滿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則不受此限制。 十、本會已根據相關法令暫停受理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請(報)案件,且期限尚未到期。 範例:本會已根據法規暫停受理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申請,但期限尚未屆滿。 十一、本次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投資方針和範圍與現有基金未適當區分,或其投資標的存在不當情況。 範例:申請人提出的基金投資方針和範圍與現有基金相互混淆,或基金投資標的存在不當情況。 十二、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情節重大。 範例:申請人違反了證券管理法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且情節嚴重。 十三、在最近一年內,依據已核准或生效的申請(報)文件內容的聲明書中,發現有錯誤、疏漏、虛偽或隱藏重大情況。 範例:最近一年內,發現申請人已核准或生效的申請(報)文件內容中存在錯誤、疏漏、虛偽或隱匿的重大情況。 十四、其他本會認為為保護公益必要的情況。 範例:根據本會對公益保護的必要性,認為應當退回或不核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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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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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4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