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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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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准投資外國事業,其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三、重大之轉投資。 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五、變更事業名稱。 六、與其他事業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七、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八、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九、重大違規案件或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營業許可或登記。 十、發生訴訟或其他重大事件。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事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事前申報;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之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6-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特定情況下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供相關資料和事由。具體情況包括: 1. 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3. 重大轉投資活動。 4. 解散或停止營業。 5. 變更事業名稱。 6. 與其他事業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資產或營業。 7. 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情況。 8. 發生或可預見的重大虧損案件。 9. 發生重大違規案件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或登記。 10. 發生訴訟或其他重大事件。 根據規定,第1項的情況需要提前申報,而第8項至第10項的情況,需要在得知或事實發生後的三天內申報。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 名詞
  • 持有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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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26-1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投資外國事業,其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2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