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26 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1. 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3. 投資計畫書,包括投資計畫、業務經營規劃和未來兩年的財務狀況預估。 4. 新設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5. 投資地之相關管理法令或自律公約。 6. 申請日全部投資事業明細表。 7.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另外,根據該法第2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核准投資外國事業後的六個月內,需檢具實際投資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報備查。 此外,根據該法第3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投資外國事業且符合相關資格條件,可以提交相應的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增加對該外國事業的投資金額。 以上回答主要參考資料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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