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的第 28 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外國及大陸事業者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之後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於被投資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所指的主管機關提出被投資事業的年度財務報告。 2. 每季結束後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所投資事業的業務報告,該報告應包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內容。 3. 每月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個月份的財務業務資訊及營運狀況。 4. 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使用指定的資訊申報系統填報投資事業的基本資料,並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更新。 5. 提交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或文件。 此外,根據第 28 條的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核准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後,應於取得資金匯出、被投資事業的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後的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以供備查。 值得注意的是,資金的匯出應當經由主管機關核准,並按照管理外匯的相關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在進行資金匯出時,必須遵守管理外匯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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