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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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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准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被投資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本會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所投資事業之業務報告,該業務報告應包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內容。 三、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所投資事業上月份財務業務資訊及營運狀況。 四、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投資事業之基本資料,資料如有異動亦應確實更新。 五、本會規定應提出之其他資料或文件。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3. 3.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本會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的第 28 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外國及大陸事業者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之後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於被投資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所指的主管機關提出被投資事業的年度財務報告。 2. 每季結束後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所投資事業的業務報告,該報告應包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內容。 3. 每月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個月份的財務業務資訊及營運狀況。 4. 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使用指定的資訊申報系統填報投資事業的基本資料,並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更新。 5. 提交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或文件。 此外,根據第 28 條的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核准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後,應於取得資金匯出、被投資事業的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後的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以供備查。 值得注意的是,資金的匯出應當經由主管機關核准,並按照管理外匯的相關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在進行資金匯出時,必須遵守管理外匯的法規。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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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28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被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