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0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或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參與合併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並檢附有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這項法規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合併時,必須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進行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決議內容和合併契約書的相關事項。同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資料申報。 2. 前項所稱事實發生之日,以董事會決議日、簽約日或其他足資確定合併意向之日孰前者為準。 根據這項法規,事實發生之日指的是董事會決議日、簽約日或其他確定合併意向的日期中,較早的那一天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訊息公開後,有客觀事實顯示無法完成合併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並檢附有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根據這項法規,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進行合併後,有客觀事實顯示無法完成合併,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進行公告,並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資料。 以上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0條的釋義。參考資料: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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