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或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參與合併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並檢附有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2. 前項所稱事實發生之日,以董事會決議日、簽約日或其他足資確定合併意向之日孰前者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訊息公開後,有客觀事實顯示無法完成合併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並檢附有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