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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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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合併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准: 一、參與合併公司之董事會、股東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 二、合併契約書:除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如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並應記載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客戶之權益保障措施。 三、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之公告(通知)等證明文件。 四、參與合併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估算換股比例基準日之擬制性合併資產負債表及該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參與合併公司財務報告。 六、獨立專家對本合併案表示換股比例合理性之意見書(包括計算換股評價方法之合理性)。 七、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後組織結構暨營業處所之調整、合併後之經營策略或方針、合併預計進度與時程、預計效益及未來二年財務狀況之預估、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合併後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整合規劃、受益人及原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客戶之權益保障措施。 八、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應經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其許可函影本(無則免附)。 九、請求收買股份之股東及其股金金額清冊。 十、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意見。 十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申請合併時,同時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申請。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許可時,同時申請合併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得同時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申請合併或合併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交以下文件進行核准: 1. 參與合併公司的董事會和股東會討論並通過的議事錄。 2. 合併契約書,除合併法所規定的事項外,如合併涉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則需包含對投資顧問事業客戶權益保護的措施。 3. 合併相關的決議內容和相關契約書的公告文件等證明文件。 4. 合併公司過去兩個會計年度的經會計師審核的財務報告。 5. 預估換股比例基準日的合併資產負債表和參與合併公司經會計師審核的財務報告。 6. 獨立專家在交換股份合理性方面的意見書(包括交換股評估方法的合理性)。 7. 合併計劃書,包括合併後的組織結構調整、經營策略或方針、合併時程和預計效益以及未來兩年的財務狀況預估、計劃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合併後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整合計劃、對受益人和原有投資顧問事業客戶的權益保護措施。 8. 根據公平交易法所需的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函副本(如果有的話)。 9. 要求收購股份的股東及其股份金額清單。 10. 律師對合併案合法性的評估意見。 11. 在申請書和附件中保證所陳述的事項無虛偽或隱匿。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32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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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32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合併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