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申請合併或合併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交以下文件進行核准: 1. 參與合併公司的董事會和股東會討論並通過的議事錄。 2. 合併契約書,除合併法所規定的事項外,如合併涉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則需包含對投資顧問事業客戶權益保護的措施。 3. 合併相關的決議內容和相關契約書的公告文件等證明文件。 4. 合併公司過去兩個會計年度的經會計師審核的財務報告。 5. 預估換股比例基準日的合併資產負債表和參與合併公司經會計師審核的財務報告。 6. 獨立專家在交換股份合理性方面的意見書(包括交換股評估方法的合理性)。 7. 合併計劃書,包括合併後的組織結構調整、經營策略或方針、合併時程和預計效益以及未來兩年的財務狀況預估、計劃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合併後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整合計劃、對受益人和原有投資顧問事業客戶的權益保護措施。 8. 根據公平交易法所需的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函副本(如果有的話)。 9. 要求收購股份的股東及其股份金額清單。 10. 律師對合併案合法性的評估意見。 11. 在申請書和附件中保證所陳述的事項無虛偽或隱匿。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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