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後,原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經理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同質性高者應檢討合併或作適當之處置。 二、消滅公司原經理之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召開受益人會議報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之事實及影響,並討論是否同意改由存續公司繼續經理,及受益人會議不同意時,該基金之處理方式。 三、原經理之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於原募集之公開說明書或相關公開文件中,列有特定承諾事項者,如經評估該承諾事項已無法履行,致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該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增列得由受益人定期買回之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5條,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進行合併後,原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果有同樣性質高的基金,應評估是否進行合併或進行適當的處理。 2. 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報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的事實和影響,並討論是否同意由存續公司繼續管理基金。如果受益人會議不同意,則需要討論基金的處理方式。 3. 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承諾事項:如果在原先的公開說明書或相關公開文件中列出了特定的承諾事項,如果評估發現這些承諾無法履行,對受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話,則需要增加受益人定期買回的規定。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30058&FLNO=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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