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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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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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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後,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原
持有
之有價證券,因合併致成為利害關係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者,合併訊息公開後,除因該公司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並於二年內調整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後,其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之有價證券超過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規定之比例者,合併訊息公開後,除因該公司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並於二年內調整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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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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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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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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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合併 §2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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