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36 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後,如果原先被經理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的有價證券成為合併後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合併訊息公開後,除非該公司進行的是無償配股,否則不得新增投資,並且在兩年內需要進行調整。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後,如果所經理的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的有價證券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比例,合併訊息公開後,除非該公司進行的是無償配股,否則不得新增投資,並且在兩年內需要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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