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由他業兼營或兼營他事業者,應訂定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等防範之控制作業。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該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根據該條,如果事業同時兼營他業或兼營其他事業,就應制定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兼任和行為規範,以及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的共用,廣告、公開說明會和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的利益衝突或損害其權益。這些控制操作是為了防範可能對客戶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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