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的第13條規定,初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以及離職滿兩年後再次任職的人員,需要在到職後的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也需要在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交易法規則集,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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