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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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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的第13條規定,初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以及離職滿兩年後再次任職的人員,需要在到職後的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也需要在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交易法規則集,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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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