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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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