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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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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參加第十二條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未參加第十二條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業務人員登錄。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中的業務人員具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提供優質的服務和保護客戶的權益。如果一位業務人員未參加指定的培訓課程或未能通過該課程的合格考試,他們將被禁止擔任業務人員的職位,並且其業務人員登錄將被撤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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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未參加第十二條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