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對客戶或不特定人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人、投資經理人或知悉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之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從事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報交易情形。
- 前項應申報之資料範圍及投資標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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