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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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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於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投資分析節目,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二、為招攬客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投資人參加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三、對所提供證券投資服務之績效、內容或方法無任何證據時,於廣告中表示較其他業者為優。 四、於廣告中僅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 五、未取得准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而為使人誤信其有辦理該項業務之廣告。 六、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七、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 八、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之行為。 九、涉有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 十、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及前後一小時內,在廣播或電視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勸誘。 十一、於前款所定時間外,在廣播或電視媒體,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提供分析意見,或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十二、對證券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未列合理研判依據。 十三、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 十四、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十五、為推廣業務所製發之書面文件未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營業執照字號。 十六、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名義,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製作書面或電子文件。 十七、違反同業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2. 2.前項第十七款之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6 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在業務廣告及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1. 在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投資分析節目,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以電視節目方式提供股票分析節目,但違反了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2.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投資人參加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使用虛假廣告或不實資訊來誘使投資人參加投資分析活動。 3. 在廣告中表示自己的服務比其他業者更優秀,但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在廣告中聲稱其服務更優,但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來支持這一點。 4. 在廣告中只宣傳有利於自身的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的內容。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在廣告中只宣傳與自身有利的信息,或者有過度宣傳的內容。 5. 在廣告中宣傳並未取得核准辦理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在廣告中宣傳自己提供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但並沒有取得相應的核准。 6. 以保證獲利或擔損失的表示。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在廣告中承諾一定能夠獲利或承擔損失,他們僅以這種方式吸引投資人。 7. 在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的同時,有招攬客戶的廣告行為。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在從事投資分析同時,在傳播媒體上做招攬客戶的廣告。 8. 涉及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的行為。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涉及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的行為。 9. 涉及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的研判預測。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涉及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的研判預測。 10. 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及前後一小時內,在廣播或電視媒體,對不特定人進行個別有價證券的買賣推介或勸誘。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在有價證券交易時間前後一小時內,在廣播或電視媒體上對不特定人進行個別有價證券的買賣推介或勸誘。 11. 在前款所指時間以外的時間,在廣播或電視媒體上對不特定人提供個別有價證券的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的分析意見,或進行個別有價證券的買賣推介,並未提供合理的研判依據。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在前款所指時間以外的時間,在廣播或電視媒體上對不特定人提供個別有價證券的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的分析意見,或進行個別有價證券的買賣推介,但未提供合理的研判依據。 12. 在證券市場的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方面,未提供合理的研判依據。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在證券市場的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方面,未提供合理的研判依據。 13. 使用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的內容來招攬客戶或推介個別有價證券。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使用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的內容來招攬客戶或推介個別有價證券。 14. 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的類似文字或表示。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的類似文字或表示。 15. 為推廣業務所製發的書面文件未清楚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營業執照字號。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所製發的推廣業務的書面文件上未清楚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營業執照字號。 16. 使用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名義舉辦投資分析活動或製作書面或電子文件。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使用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名義舉辦投資分析活動或製作書面或電子文件。 17. 違反同業公會訂定的廣告及促銷活動的自律規範。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違反同業公會訂定的廣告及促銷活動的自律規範。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負責人、業務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在廣告和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中必須遵守上述限制和規定,以確保公平和透明的市場環境。這些限制和規定旨在保護投資者的權益,防止不公平和不當行為的發生。 該項法規的制定出於保護投資者權益和維護市場穩定的目的,在證券交易市場中起到重要的監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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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舉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