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6 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在業務廣告及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1. 在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投資分析節目,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以電視節目方式提供股票分析節目,但違反了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2.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投資人參加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使用虛假廣告或不實資訊來誘使投資人參加投資分析活動。 3. 在廣告中表示自己的服務比其他業者更優秀,但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在廣告中聲稱其服務更優,但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來支持這一點。 4. 在廣告中只宣傳有利於自身的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的內容。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在廣告中只宣傳與自身有利的信息,或者有過度宣傳的內容。 5. 在廣告中宣傳並未取得核准辦理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在廣告中宣傳自己提供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但並沒有取得相應的核准。 6. 以保證獲利或擔損失的表示。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在廣告中承諾一定能夠獲利或承擔損失,他們僅以這種方式吸引投資人。 7. 在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的同時,有招攬客戶的廣告行為。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在從事投資分析同時,在傳播媒體上做招攬客戶的廣告。 8. 涉及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的行為。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涉及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的行為。 9. 涉及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的研判預測。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涉及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的研判預測。 10. 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及前後一小時內,在廣播或電視媒體,對不特定人進行個別有價證券的買賣推介或勸誘。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在有價證券交易時間前後一小時內,在廣播或電視媒體上對不特定人進行個別有價證券的買賣推介或勸誘。 11. 在前款所指時間以外的時間,在廣播或電視媒體上對不特定人提供個別有價證券的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的分析意見,或進行個別有價證券的買賣推介,並未提供合理的研判依據。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在前款所指時間以外的時間,在廣播或電視媒體上對不特定人提供個別有價證券的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的分析意見,或進行個別有價證券的買賣推介,但未提供合理的研判依據。 12. 在證券市場的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方面,未提供合理的研判依據。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在證券市場的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方面,未提供合理的研判依據。 13. 使用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的內容來招攬客戶或推介個別有價證券。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使用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的內容來招攬客戶或推介個別有價證券。 14. 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的類似文字或表示。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的類似文字或表示。 15. 為推廣業務所製發的書面文件未清楚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營業執照字號。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所製發的推廣業務的書面文件上未清楚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營業執照字號。 16. 使用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名義舉辦投資分析活動或製作書面或電子文件。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使用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名義舉辦投資分析活動或製作書面或電子文件。 17. 違反同業公會訂定的廣告及促銷活動的自律規範。 範例:證券顧問事業違反同業公會訂定的廣告及促銷活動的自律規範。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負責人、業務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在廣告和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中必須遵守上述限制和規定,以確保公平和透明的市場環境。這些限制和規定旨在保護投資者的權益,防止不公平和不當行為的發生。 該項法規的制定出於保護投資者權益和維護市場穩定的目的,在證券交易市場中起到重要的監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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