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對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四、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五、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9條列舉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的表揚與獎勵情形,包括以下五種情形: 一、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健全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的整合管理,具有顯著績效的人,將受到本會的獎勵或表揚。 二、有針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研究著述,對該業務的發展或執行具有創意並經被採納的人,將受到獎勵或表揚。 三、舉發市場上的不法違規事項,並經查明屬實的人,將受到獎勵或表揚。 四、熱心參與公益事業,並發揮團隊精神並有具體事蹟的人,將受到獎勵或表揚。 五、其他有足夠資格獲得表揚的事蹟的人,也將受到獎勵或表揚。 根據參考資料,針對第一項的表揚情形,可以舉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成功整合多家資源,提供出色的資產管理服務並積極參與相關市場發展的例子。 對於第二項有關創意的情形,可以舉出具有新穎投資策略或創新產品設計並經證券投資顧問業界採納的例子。 第三項的舉發情形,可以舉出業內人士揭發並協助查明市場上的違法行為,從而維護市場秩序的例子。 第四項的公益事業參與,可以舉出投資顧問公司積極參與慈善活動或社區服務並展現共享精神的例子。 對於第五項的其他事蹟,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表揚或獎勵。 這些都是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9條的規定,以及根據參考資料中有關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發展與從業人員表現的相關情形而得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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