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律規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內容如下: 1. 該條第一項指出,在兼營他業的情況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了內部稽核部門主管外,需要具備本規則所定的資格。這意味著這些人士在擔任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時,需要遵守相關的資格要求。 2. 該條第二項提及,在兼營他業的情況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人,將適用本規則第六條和第八條至前一條的規定。這表示他們除了遵守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外,還需要遵守這些特定條款的要求。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施行細則》,該細則對於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的資格和要求做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兼營他業的人在擔任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時,需要符合相應的資格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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