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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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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從事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內部稽
核
部門主管外,應具備本規則所定資格。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從事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準用
第六條及第八條
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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