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負責人:指依據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有責任的人。這意味著負責人是指根據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擁有管理責任的人。 2. 業務人員:指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下列業務的人員: - 提供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相關事項的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 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講授或出版。 - 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的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 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進行推廣或招攬。 - 辦理境外基金的募集、銷售及私募。 - 內部稽核。 - 法令遵循。 - 主辦會計。 - 辦理其他經核准的業務。 例如,如果一位負責人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中從事境外基金的募集和銷售業務,那麼他可以被認定為業務人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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