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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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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2. 2.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二、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講授或出版。 三、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四、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為推廣或招攬。 五、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銷售及私募。 六、內部稽核。 七、法令遵循。 八、主辦會計。 九、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負責人:指依據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有責任的人。這意味著負責人是指根據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擁有管理責任的人。 2. 業務人員:指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下列業務的人員: - 提供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相關事項的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 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講授或出版。 - 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的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 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進行推廣或招攬。 - 辦理境外基金的募集、銷售及私募。 - 內部稽核。 - 法令遵循。 - 主辦會計。 - 辦理其他經核准的業務。 例如,如果一位負責人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中從事境外基金的募集和銷售業務,那麼他可以被認定為業務人員之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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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