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析: 1. 該法條指出,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經理人或業務人員因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而缺席時,所屬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該指派具備與缺席人員相當資格的人員來代理他們的職務。然而,代理人不得違反該法規的第七條規定。 2. 對於代理人的指派,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該設立一個專簿,記錄代理的原因、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使用。 舉例來說,當一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經理人因疾病請假時,該事業可以根據第11條規定指派另一名具有相當資格的業務人員來代理其職務。在指派期間內,該事業應將代理的相關細節記錄在專簿中,例如請假原因、代理期限、代理人的姓名及所擔任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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