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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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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七條規定。
  2. 2.前項之代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析: 1. 該法條指出,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經理人或業務人員因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而缺席時,所屬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該指派具備與缺席人員相當資格的人員來代理他們的職務。然而,代理人不得違反該法規的第七條規定。 2. 對於代理人的指派,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該設立一個專簿,記錄代理的原因、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使用。 舉例來說,當一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經理人因疾病請假時,該事業可以根據第11條規定指派另一名具有相當資格的業務人員來代理其職務。在指派期間內,該事業應將代理的相關細節記錄在專簿中,例如請假原因、代理期限、代理人的姓名及所擔任的職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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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指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