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規定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的管理規則。根據該條規定,第一項規定總經理不能兼任全權委託專責部門主管、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的交易決定人員。第二項規定,如果其他業務也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并且按法律應該設置專責部門,那麼專責部門的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除了符合第三項至第五項的規定外,不能處理專責部門以外的業務,或者由非專業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任。第三項規定,如果從事其他業務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處理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可以兼任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滿足特定資格條件的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的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 以下舉一例關於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業務人員兼任: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令第10920023050號令》,如果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客戶為專業投資機構,並且其業務人員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兼任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的人員是允許的。 第四項規定,如果從事其他業務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達到下列條件,其處理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可以與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從事證券投資分析的人員相互兼任: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客戶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 其事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已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的作業原則,以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以下舉一例關於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業務人員兼任: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令第10920351000號令》,如果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且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業務人員符合證券投資信託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那麼這位業務人員可以與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第六項規定,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並從事證券投資分析的人員,除符合證券投資信託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外,不得與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相互兼任。 以上是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7 條進行的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最新的參考資料以支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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