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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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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不得兼為全權委託專責部門主管、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
  2. 2.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法應設置專責部門者,其專責部門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符合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外,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或由登錄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
  3. 3.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得兼任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
  4. 4.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符合下列條件者,其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得與其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相互兼任: 一、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客戶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二、該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已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作業原則,以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5. 5.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或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者,得與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6. 6.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除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者外,不得與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
  7. 7.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兼為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七條規定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的管理規則。根據該條規定,第一項規定總經理不能兼任全權委託專責部門主管、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的交易決定人員。第二項規定,如果其他業務也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并且按法律應該設置專責部門,那麼專責部門的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除了符合第三項至第五項的規定外,不能處理專責部門以外的業務,或者由非專業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任。第三項規定,如果從事其他業務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處理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可以兼任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滿足特定資格條件的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的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 以下舉一例關於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業務人員兼任: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令第10920023050號令》,如果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客戶為專業投資機構,並且其業務人員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兼任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的人員是允許的。 第四項規定,如果從事其他業務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達到下列條件,其處理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可以與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從事證券投資分析的人員相互兼任: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客戶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 其事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已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的作業原則,以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以下舉一例關於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業務人員兼任: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令第10920351000號令》,如果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且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業務人員符合證券投資信託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那麼這位業務人員可以與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第六項規定,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並從事證券投資分析的人員,除符合證券投資信託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外,不得與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相互兼任。 以上是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7 條進行的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最新的參考資料以支持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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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不得兼為全權委託專責部門主管、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