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除
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
非
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
撤銷
: 一、有本法
第六十八條
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
第七條
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