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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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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應為專任,並在執行職務前需要向同業公會登錄。如果未經登錄,則不得執行業務。以下為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應具備相關資格。例如,他們應該持有相關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員證照才能登錄和執行相關業務。 - 如果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有違反第68條規定、不符合資格條件或違反第7條規定的情況,他們的登錄資格應予以撤銷。例如,如果一位總經理被證實參與內線交易,則他的登錄資格應該被撤銷。 注意:以上回答根據提供的上下文進行推斷,並基於該文所引用的相關法規進行解釋,因此並無法完全確定這些法條的具體內容。請專業人士對於具體案例及法規的解釋提供協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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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