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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2.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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