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7-1 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董事和監察人如果同時擔任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的董事或監察人,則被推定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但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之間是控制與從屬關係,或者根據法律規定兼任,則不受此限制。 2. 董事和監察人本人的範圍包括: a. 法人和由法人指定擔任職務的自然人。 b. 法人和由法人代表擔任職務的自然人代表。 c. 非由政府、法人或其代表選舉產生的自然人。 3. 董事和監察人本人的關係人指的是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的關係人。其範圍包括: a. 同一自然人的關係人: - 配偶及直系血親。 - 与该自然人共同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或担任该企业或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过半数董事。 b. 同一法人的關係人: - 该法人的董事长、配偶及直系血親。 - 与该法人共同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或担任该企业或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过半数董事。 - 与该法人有关系的企业。关系企业适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条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条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条之十一的规定。 4. 直接或间接100%持有政府股份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適用前面的規定。但被指派的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或代表人,除非經本會核准,否則不得兼任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的任何職務。 5. 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限期要求他們進行調整;如果在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進行調整,則應被解除職務。 6. 在2012年1月1日修訂並生效前已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或監察人的人,可以在原任期內續任,不受前五項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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