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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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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稽及風險管理人員,不得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業務。但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得由他業登錄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兼任相同性質之職務。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法令遵循人員不得由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十款業務之人員兼任。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
  4.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但符合第六項規定者,得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5. 5.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相互兼任。但符合第六項規定者,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得與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相互兼任。
  6. 6.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得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或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相互兼任: 一、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客戶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或交易範圍及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提供證券投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範圍,應以所經理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及地區為限,且其投資策略應同屬主動式操作管理策略或被動式操作管理策略。 三、該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已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作業原則,以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中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相關管理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內部稽核和風險管理人員在不超出登錄範圍的情況下,可以兼任他業登錄的內部稽核和風險管理人員職務。 2. 法令遵循人員不得由從事特定業務的人員兼任。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方面,不得讓與買賣執行業務的人員兼任。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募集投資基金並進行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不得與私募投資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的人員兼任,但符合特定規定的除外。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情況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從事證券投資分析的人員兼任。但符合特定規定的除外。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募集投資基金並進行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可以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或者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提供證券投資分析意見的人員兼任。這些特定條件包括:客戶為專業投資機構、投資範圍和提供證券投資分析的範圍受限、而且已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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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不得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業務。但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