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中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相關管理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內部稽核和風險管理人員在不超出登錄範圍的情況下,可以兼任他業登錄的內部稽核和風險管理人員職務。 2. 法令遵循人員不得由從事特定業務的人員兼任。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方面,不得讓與買賣執行業務的人員兼任。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募集投資基金並進行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不得與私募投資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的人員兼任,但符合特定規定的除外。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情況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從事證券投資分析的人員兼任。但符合特定規定的除外。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募集投資基金並進行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可以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或者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提供證券投資分析意見的人員兼任。這些特定條件包括:客戶為專業投資機構、投資範圍和提供證券投資分析的範圍受限、而且已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