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的職責和要求。 根據該規則的第1條,這些人員應為專任,並在執行職務之前需要向同業公會登錄。如果沒有登錄,則不得執行相關業務。 根據該規則的第2條,有幾種情況下這些人員不得進行登錄或已經登錄的應予撤銷。其中包括符合本規則第68條有關情事的情況,不符合資格條件的情況以及違反本規則第8條的情況。 根據該規則的第3條,如果第1項中的人員有異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在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登錄。在辦妥異動登錄之前,該人員的行為仍然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無法免除責任。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https://www.fsc.gov.tw/upload/doc/SE/SE301/SE301Rule_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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