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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2.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
  3. 第一項之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登錄。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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