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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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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
  3. 3.第一項之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登錄。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的職責和要求。 根據該規則的第1條,這些人員應為專任,並在執行職務之前需要向同業公會登錄。如果沒有登錄,則不得執行相關業務。 根據該規則的第2條,有幾種情況下這些人員不得進行登錄或已經登錄的應予撤銷。其中包括符合本規則第68條有關情事的情況,不符合資格條件的情況以及違反本規則第8條的情況。 根據該規則的第3條,如果第1項中的人員有異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在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登錄。在辦妥異動登錄之前,該人員的行為仍然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無法免除責任。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https://www.fsc.gov.tw/upload/doc/SE/SE301/SE301Rule_001.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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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