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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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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執行業務,對於本法第五十九條或本於法令或契約規定事業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2. 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於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其他經本會准之有關業務之行為涉及民事責任者,推定為該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該條規定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應遵守的規範。 第一項規定了在執行業務時,這些人不能進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59條或法令或契約規定禁止的行為。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執行業務時遵守相關法規和契約,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第二項規定了在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業務時,這些人的行為涉及民事責任時,會被推定為在該事業的授權範圍內進行的行為。這意味著他們在執行業務時應該按照事業授權範圍內的規定進行,一旦有民事責任的情況發生,他們會被推定為在執行授權範圍內的行為。 以上是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的釋義。該條例目的在確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在執行業務時遵守相關法規和契約,保護投資人的權益,並對他們的行為涉及民事責任時進行推定。參考資料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本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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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執行業務,對於本法第五十九條或本於法令或契約規定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