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該條規定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應遵守的規範。 第一項規定了在執行業務時,這些人不能進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59條或法令或契約規定禁止的行為。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執行業務時遵守相關法規和契約,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第二項規定了在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業務時,這些人的行為涉及民事責任時,會被推定為在該事業的授權範圍內進行的行為。這意味著他們在執行業務時應該按照事業授權範圍內的規定進行,一旦有民事責任的情況發生,他們會被推定為在執行授權範圍內的行為。 以上是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的釋義。該條例目的在確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在執行業務時遵守相關法規和契約,保護投資人的權益,並對他們的行為涉及民事責任時進行推定。參考資料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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