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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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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第四條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 六、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2. 2.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擔任前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3.第一項人員於本規則修正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3-1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部門主管以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和資格。具體要求如下: - 符合第四條所定的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擁有相應的工作經驗,如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或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 通過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並具有相應的工作經驗,如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或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工作經驗四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 通過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的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的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具有相應的工作經驗,如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或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 曾擔任國內或國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畢業於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內或國外大學以上學校,或具有同等學歷,在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擔任業務人員四年以上。 - 其他具有足夠的學經歷以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和領導能力。 根據參考資料,可發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1條的要求都明確規定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部門主管和分支機構經理人需具備的能力和相關資格。舉個例子,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偵字第1183號卷第10至26頁,可以進一步瞭解到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要的工作經驗和專業能力。同樣地,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偵字第1183號卷第11、12頁的證詞,可得知某位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的負責人由於在專業投資機構工作了一年以上,因此符合該條款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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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能力,並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