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第四條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
  3. 本規則訂定發布前,已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總經理者,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