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明確規定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總經理職責和要求,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根據該條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必須設置一位總經理,負責全公司的業務。同時,該總經理不得擔任其他相當職責。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符合第四條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 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 根據該條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總經理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 符合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的資格,並且擁有一年以上的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 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歷,並且擁有四年以上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且成績優良。 - 具備足夠以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和領導能力的其他學經歷。 3. 本規則訂定發布前,已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總經理者,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根據該條款,在本規則發布前已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總經理職位的人,可以在原職務或任期內繼續擔任,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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