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一、參加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者。二、在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具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之法規測驗合格,並經同業公會認可者。三、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根據參考資料,同業公會會制訂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及認可事項,並申報核定後實施。所使用之資料為《證券投資顧問法》第47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公告。例如,同業公會可委託機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者即有資格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證券投資分析人員,並能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提供分析意見。同時,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並有實際經驗的人,在經過同業公會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法規測驗合格且經同業公會認可後,亦可以擔任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承上述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擔任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時,必須具備相關測驗合格的資格,以確保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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