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特定業務的業務人員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根據前一條的規定取得的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2. 通過同業公會舉辦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測驗:由同業公會委託的機構舉辦的測驗合格。 3. 通過證券商同業公會舉辦的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由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的機構舉辦的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經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的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 4. 擁有國內或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5. 通過信託業公會或其認可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的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和同業公會舉辦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法規測驗。 6. 擁有教育部承認的國內或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且在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工作人員擔任業務三年以上。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網站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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