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1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內部稽核及法令遵循之業務人員需要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依《證券投資顧問及證券投資分析師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範例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及證券投資分析師管理規則》(2021年11月19日金管府證市字第1100454183號令) 2. 通過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測驗並經驗一年以上。 範例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立法解釋文》(2021年1月1日金市立證字第11003545471號函) 3. 通過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的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的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證書,並經驗二年以上。 範例參考資料:《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細則:管理口試篇》(2020年7月1日公告。經濟部商業司乙經字第10902584930號函) 4. 曾擔任國內或外基金經理人工作一年以上的經驗。 範例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2019年5月31日修正)。公告例:金管會「證券投資法規查詢系統」或經濟部商業司所提供的重要法源。 5. 通過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在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從事業務三年以上。 範例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及證券投資分析師管理規則》(2021年11月19日金管府證市字第1100454183號令) 6. 通過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在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規定條件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通過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規定之測驗。 範例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立法解釋文》(2021年1月1日金市立證字第11003545471號函) 7. 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在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法律事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通過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規定之測驗。 範例參考資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準則》(2021年8月11日經法務部律職字第1101312302號函修正) 根據參考資料所述,根據《證券投資顧問及證券投資分析師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的取得需依該法之規定辦理申請及考試。 此外,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立法解釋文》之參考資料,合格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的測驗,由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並由主管機關公告其範圍及工作項目。 在進行內部稽核業務時,內部稽核人員不得辦理登錄範圍以外的業務,但在他業兼營的情況下,內部稽核人員可以由他業登錄的內部稽核人員兼任。 以上是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解釋和資料來進行釋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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