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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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