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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科、系、組、所專任助理教授五年、副教授三年或教授二年,講授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等學科中之科目,合計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曾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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