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科、系、組、所專任助理教授五年、副教授三年或教授二年,講授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等學科中之科目,合計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曾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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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來看,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 6 條中提到的資格,是指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系科畢業並有證書者。這項資格是應試參加第一試考試免試的基本資格之一。 根據這個資格,在法律系科畢業並取得證書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但需要滿足特定條件,例如在特定學科中擔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相關職務且有相關教學經驗,或是經過軍法官考試合格並在相應職位任職的情況下。 根據法律的規定,這些資格和條件是經過積極審慎訂定的,並且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符合資格並滿足相關條件的人可以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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