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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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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實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2. 2.前項第一款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科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具有特定資格的國民可以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包括實任法官、檢察官或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的人。同時,對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的法官和檢察官,在生效日前六個月內也享有申請全部科目免試的權利。這些規定是為了給予特定資格人士更方便的申請程序,並保障其權益。 參考資料: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科考試規則 (資料日期: 2021年11月)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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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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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實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