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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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實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 2.前項第一款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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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科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具有特定資格的國民可以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包括實任法官、檢察官或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的人。同時,對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的法官和檢察官,在生效日前六個月內也享有申請全部科目免試的權利。這些規定是為了給予特定資格人士更方便的申請程序,並保障其權益。 參考資料: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科考試規則 (資料日期: 2021年11月)
- 公設辯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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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