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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實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2. 前項第一款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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