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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明第六條第一款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聘書、教育部發給之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及學校發給之講授第六條第一款所列法律學科證明書。
  2. 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發給之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所載之年資起算年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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