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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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法所定不得充任律師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或申請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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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有律師法所定不得充任律師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或申請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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