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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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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令遵循主管應具備第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其職級至少應相當於部門主管。
  2. 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法令遵循業務之人員不得由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業務之人員兼任。
  3. 3.法令遵循主管及業務人員未符合所定條件及兼任限制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2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1項,負責人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主管應具備第3條之一第1項所定的資格條件。根據資料,這意味著負責人的職級至少應該是部門主管,即擁有足夠的經驗和專業知識來負責該業務單位的管理。 2. 根據第2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法令遵循業務的人員不得兼任從事第2條第2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9款業務的人員。這意味著從事法令遵循業務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其他特定業務,以確保他們專注於遵守相關法規的工作。 3. 根據第3項,如果法令遵循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所定條件或兼任限制,必須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進行補正。如果在期限內未能完成補正,則不能擔任該職位,並且其登錄將被同業公會撤銷。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負責人和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資格和條件,並有效管理和監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運作。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2條進行的釋義。這些解釋主要基於對法條的字面理解和相關法規的參考資料,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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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5-2 條規定:「法令遵循主管應具備第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其職級至少應相當於部門主管。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