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條第4項、第14條第1項、第17條第3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22條第4項、第25條第2項及第46條的規定訂定的。這意味著該辦法的制定是基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相關條文。 Reference: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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