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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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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五、受益人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六、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七、證券投資信託之收益分配事項。 八、受益憑證之買回事項。 九、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十一、基金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事項。 十三、受益人會議之召開事由、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
  2. 2.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並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前項第四款應記載信託監察人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3. 3.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應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洽商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第2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二、基金的名稱和存續期間。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四、基金保管機構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五、受益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六、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和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基本方針和範圍。 七、證券投資信託的收益分配事項。 八、受益憑證的買回事項。 九、基金需要負擔的費用。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的經理費用或保管費用。 十一、基金和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的計算方法。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的事項。 十三、受益人會議的召開原因、出席和表決權限,以及決議方式。 另外,如果信託業同時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並設有信託監察人,則在第2項中應詳細記載信託監察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此外,根據該法第3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範本應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商訂,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

  • 存續期間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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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2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證券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