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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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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上限及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本會得視市場狀況限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受益人在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時,所需支付的費用以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可以收取的經理或保管費用的上限以及基金應承擔的費用項目,應根據市場情況進行限制。 根據這條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在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時可以向受益人收取費用,這些費用的上限是依據市場情況而定的。此外,基金應承擔的費用項目也需要根據市場情況進行限制。 參考資料: - 公告日期: 2020/01/22,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https://reurl.cc/mWOn36]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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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3 條規定:「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上限及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