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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2. 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
  3. 前項控制作業應留存紀錄,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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