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4 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運用基金進行投資或交易時,必須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並將執行的紀錄保存下來。此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該在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規定,以確保分析、決定、執行和檢討的過程得以正確執行。最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留存控制作業的紀錄,並且保存期限不能少於五年。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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