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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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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2. 2.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
  3. 3.前項控制作業應留存紀錄,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4 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運用基金進行投資或交易時,必須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並將執行的紀錄保存下來。此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該在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規定,以確保分析、決定、執行和檢討的過程得以正確執行。最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留存控制作業的紀錄,並且保存期限不能少於五年。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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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4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