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5條的規定,對於基金資產的運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指示權,並且除非本會另有規定,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此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也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從事保管、處分、收付基金資產的權利,並且可以不定期盤點檢查基金資產。 在運用基金進行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現款現貨交易,除非法令另有規定。 在運用基金進行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以現款現貨交易進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持有的資產應以基金保管機構的基金專戶名義登記。但是,對於持有的外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可以根據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立的契約辦理登記手續。 以上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5條所解釋的內容。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條文全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全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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