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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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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於基金資產之運用有指示權,並應親自為之,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從事保管、處分、收付基金資產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基金資產。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4.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所持有之資產,應以基金保管機構之基金專戶名義登記。但持有外國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得依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5條的規定,對於基金資產的運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指示權,並且除非本會另有規定,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此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也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從事保管、處分、收付基金資產的權利,並且可以不定期盤點檢查基金資產。 在運用基金進行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現款現貨交易,除非法令另有規定。 在運用基金進行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以現款現貨交易進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持有的資產應以基金保管機構的基金專戶名義登記。但是,對於持有的外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可以根據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立的契約辦理登記手續。 以上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5條所解釋的內容。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條文全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全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 第三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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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5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於基金資產之運用有指示權,並應親自為之,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