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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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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指示運用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2. 2.基金保管機構僅得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示而為下列處分基金資產之行為: 一、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二、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三、給付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由基金負擔之款項。 四、給付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五、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指出基金保管機構在運用基金資產時應依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的權利。此外,基金保管機構只能依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指示進行以下幾種處分基金資產的行為: 1. 調整投資組合:基金保管機構可以根據投資決策的需要調整投資組合。 2. 調整或支付保證金帳戶:基金保管機構可以調整或支付保證金帳戶中的款項。 3. 支付基金應負擔的款項:基金保管機構可以支付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基金負擔的款項。 4. 分配給受益人的可分配收益:基金保管機構可以支付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分配給受益人的可分配收益。 5. 支付受益人買回憑證的買回價金:基金保管機構可以支付受益人買回其持有的憑證所需的買回價金。 以上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的內容進行的釋義,資料來源為該法規本身。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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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6 條規定:「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指示運用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僅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