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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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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本會另有規定外,得募集或私募以外幣計價之基金,其申購、買回以及所應付相關費用,應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選定之外幣計價,其選定後,不得再任意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募集或私募以外幣計價的基金時,其申購、買回以及相關費用應以事業所選定的外幣計價方式進行,且一旦選定後不得隨意變更。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人的權益,確保他們在投資外幣計價基金時的相關費用和該基金的申購、買回等交易行為都按照選定的外幣進行,避免任意變動造成損失。 舉一個相關的例子,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選定以美元計價的基金,那麼該公司在進行基金的申購、買回以及支付相關費用時,必須以美元進行,且不能在選定後任意變更。這樣一來,投資人就能夠根據選定的外幣計價方式進行相應的交易,並確保其權益不受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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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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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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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21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本會另有規定外,得募集或私募以外幣計價之基金,其申購、買回以及所應付相關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