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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2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基金,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二、子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某一種類基金為區隔配置或交叉組合各種類基金。 三、每一子基金應簽訂個別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並敘明下列事項: (一)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二)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子基金間之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其轉換費用得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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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上下文的相關法律內容,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24 條的問題,以下進行釋義: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以募集發行具有資產配置理念的傘型基金,并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子基金數量不得超過三檔,且應同時進行申請和募集。當任何一個子基金未滿足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二、子基金可以根據資產配置理念,選擇某一種類基金來進行分配或交叉組合各種類基金。 三、每個子基金都應簽訂獨立的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並詳細說明以下事項: (一)當任何一個子基金未滿足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二)子基金之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轉換子基金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可進行,轉換費用可以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訂定。 根據以上所提供的資料,該法條主要是針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具有資產配置理念的傘型基金所制定的,要求傘型基金子基金數量不超過三檔且同時申請募集,並且要求每個子基金都簽訂獨立的信託契約。此外,該條還明確規定了子基金之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訂定轉換費用。 參考文獻: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8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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