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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26 條
股票型基金之名稱表示投資某個特定標的、地區或市場者,該基金投資於相關標的、地區或市場之有價證券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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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26 條,如果股票型基金的名稱表示投資某個特定標的、地區或市場,那麼該基金在相關標的、地區或市場上的投資應該達到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六十。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2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02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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