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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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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券型基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下列標的: 一、股票。 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但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不在此限。 三、結構式利率商品。但正向浮動利率債券不在此限。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債券型基金投資於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所定合格資本工具之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 3.債券型基金持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4.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債券型基金投資於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應符合經本會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當所投資之債券轉換為普通股者之處置措施,提經董事會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 1. 第一項規定了債券型基金不得投資股票、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以及結構式利率商品,但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以及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不受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債券型基金想要投資於一家公司的股票,根據第1項的規定,這是不允許的,因為股票是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然而,如果這家公司的債券可以被轉換為股票,那麼根據例外規定,債券型基金可以投資這些轉換債券。 2. 第2項規定了債券型基金對於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以及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所定合格資本工具之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的投資金額有限制,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債券型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為100萬元,那麼根據第2項的規定,它對於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以及符合合格資本工具條件的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的投資總金額不能超過10萬元。 3. 第3項規定了債券型基金持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以及交換公司債的期限,如果在一年內發生了轉換、認購或交換為股票的情況,基金應在一年內進行調整以符合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債券型基金持有一筆轉換公司債,並在一年內將其轉換為公司的股票,根據第3項的規定,基金應該在一年內調整其持有的股票以符合規定。 4. 第4項規定了債券型基金投資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時的要求。基金應該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的一定等級以上,並在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當所投資之債券轉換為普通股時的處置措施,並經董事會通過。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債券型基金想要投資某個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根據第4項的規定,該基金應該符合經核准或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水平,並且在其內部控制制度中制定了當投資的債券轉換為普通股時的處置措施,並經過董事會的通過。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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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27 條規定:「債券型基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下列標的: 一、股票。 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但轉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